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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发布新规 小区内商业广告设置应征得业主大
来源:http://www.cdstyz.com/news369585.html 发布时间:2018-05-14 00:00:00


人民网成都4月20日电(任重)记者今(20)日从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官方网站获悉,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联合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商业广告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小区内商业广告设置应当征得业主大会、物业服务机构的同意;小区宣传栏应当发布公益广告,不得发布商业广告。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通知全文如下: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内商业广告的设置和管理,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构建稳定和谐的物业使用与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范围。除《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关于小区广告调整范围内以外的小区广告管理适用本通知。

二、小区内商业广告设置程序。

小区内商业广告设置应当征得业主大会、物业服务机构的同意。

小区现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或《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对小区内商业广告经营设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除外;没有约定的,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对小区内商业广告经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表决方案表决,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与广告发布单位签订协议,也可由业主大会委托物业服务机构与广告发布单位签订协议;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机构将广告经营方案在小区内征求全体业主,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小区内商业广告经营方案表决公示。征求业主表决意见时,方案内容应在本小区共有部位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业主无异议后,再次公告全体业主后实施。业主有异议的,由经营方案制定公示方负责解释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实施。

四、小区内商业广告协议。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机构等广告经营单位与广告发布单位应签订权责明晰的协议,就广告发布位置、发布时间、发布内容、费用标准、责任承担等进行详细约定,且不得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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